一、发展商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资格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具备上述主体资格的企业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而且,发展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存在等级、范围的差别。有的发展商仅具有特定项目的房地产经营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展商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购房者日后亦不可能取得相关物业的产权。 |
二、发展商的土地来源必须程序合法、权利完整。根据《深圳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深圳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必须是依法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足地价取得的,如行政划拨用地、减免地价的用地均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此外,购房者一定要核对《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土地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年限是否一致,并且要特别注意该土地抵押、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
三、发展商必须在取得销(预)售许可证以后,才能够合法地出售房产。没有销(预)售许可证,以认购书等形式约定房地产转让标的、交付、房款支付等房产买卖内容的条款是无效的。未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即无法取得统一文本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办理登记备案。购房者即使已经实际入伙,都不能取得该房产物权意义上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更无法办理房产证。 |
四、缔结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深圳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深圳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必须使用国土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文本,房产转让、抵押必须进行登记。如果不具备形式要件,可能使购房者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
五、购房者应充分审查发展商在统一合同文本之后增加的补充条款。统一合同文本,特别是深圳市启用的新文本,对购房者权利保护是周密的、有力度的。但发展商通过不公平的补充条款规避法律,损害购房者利益成为普遍现象,突出体现在发展商扩大免责范围、减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