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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种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担事故的责任。

 

  2、同等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3、主次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4、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5、推定责任

 

  1)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的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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