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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认定时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做出:

 

  轻微事故5日内;

 

  一般事故15内;

 

  重大、特大事故20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做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做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交送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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