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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世龙律师就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接受湖南电视台《都市一时间》栏目采访

 

案例:长沙市某企业招聘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内容极其简单,仅载明了工资报酬及劳动纪律条款。因未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在劳动者工作一段时间以后,该单位单方提出降低工资,或调整工作岗位,否则便提出终止合同。2006年10月29日,湖南电视台《都市一时间》接到有关反映材料后,就该单位的行为是否妥当及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条款等问题采访了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任世龙律师。

 

任世龙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任员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七项基本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可以看出,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基本内容方面,仍有许多条款没有具备。这样对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没有明确的书面内容告知,许多劳动者甚至不知道自己还有哪些权利,也不知如何保护自己。许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发生后,因为没有相关的书面约定等证据,以致于劳动者在维权路上艰苦不堪,甚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用人单位滥用其管理优势地位,强加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备的其它条款也必须载明,如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综上所述,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合同,则可以依约定单方解除合同,但其合同内容应当完善,以保护劳动者。劳动者也应该注意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察看,对于事关切身利益的条款一定要据理力争。在签订合同时,和用人单位可以就某些条款进行协商,如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当要求与之明确合同期限。

 

最后,无论是何种劳动形式,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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