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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世龙律师代理赵某(化名)雇佣关系赔偿案接受长沙政法频道《现在开庭》栏目采访

 

案例: 雇员受伤找老板赔偿,对吗?

赵某是一农民工,一天与受张某(化名)及刘某(化名)的雇佣,同货车前往一工地卸钢材。在卸完钢材后,赵某指挥倒车过程中,被郭某(化名)骑摩托车撞倒,经医治无效死亡。郭某在案发后逃逸,赵某的家属委托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任世龙律师代理本案,参与调查取证及诉讼。本案引起了社会较大反响。2006年月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长沙政法频道《现在开庭》栏目记者录制了庭审现场,并采访任世龙律师。

 

…………

记者:任律师,你好。请问为什么会选择这两位雇主而不是肇事者作为本案的被告呢?

 

任世龙律师: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雇员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赔偿权利人是有权选择第三人还是雇主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到本案而言,肇事者负案在逃,无法找到。而死者的医药费及停尸费都还没有支付,死者的安葬费也是问题。如果这时找郭某承担赔偿责任,肯定无法解决最现实的问题。所以,选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记者:是肇事者撞死的人,却要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是有点不公平?

 

任世龙律师:首先,雇主承担这个责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是民法的公平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雇主是有法定义务进行赔偿的。

其次,法律除了要顾及公平以外,更要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设计雇员可以要求雇主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的。根据利益义务平衡的理论,雇员从事雇用活动是在为雇主的利益而行事,那么雇主有义务对雇员承担一定的责任。且相对而言雇员是弱势一方,如果出现被侵权的情况,而找侵权人又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那这就是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够周全了。

再者,从规定来看,这也是公平的。雇主并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是“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雇主最后是没有承担责任的。最终的责任承担仍然是侵权人。

 

记者:请问你认为法院会判决这两位雇主承担责任吗?

 

任世龙律师:作为律师的责任是全力以赴,争取当事人的利益。判决结果是法院决定的,但我相信法院会作出一个公平正确的判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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