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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多出来的阁楼谁出钱? |
陈女士(化名)的儿子以陈女士的名义于去年购买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政府附近的一套商品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陈女士购买的是位于顶层的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子。合同对该房屋结构、位置、朝向、面积都作了明确约定,且有附图,陈女士依照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今年陈女士如期准备接收房屋时,销楼小姐告诉她,因为该商品房小区采用的是欧式风格,所以在每栋楼顶层加了一个小阁楼。陈女士的房屋刚好是顶层,也加了个小阁楼。陈女士马上关切地问,那要不要多出钱呢?该售楼小姐告诉她,不用再另外出钱。陈女士心里虽然想着,怎么不经过我同意就擅自变更了房屋结构。但毕竟不用再另外出钱,也就没有说什么。但之后没几天,销售商的态度发生剧变。陈女士被该商品房销售商告知:因为给陈女士的房顶装了个小阁楼,所以要陈女士再加5万元钱。陈女士当然感到不可授受,几次向开发商协商未果,开发商以陈女士未交够钱为由,拒绝交付房屋。2006年9月20日,陈女士向长沙政法频道律政先锋栏目组反映此事后,任世龙律师随同政法频道记者前往该商品房小区,现场说法。 |
经过调查,发现陈女士的买卖合同内根本没有交付阁楼的约定,也就是说这个阁楼是开发商后来改变设计方案加上去的。开发商给出的解释是变更设计方案因为房地产管理方的原因未能及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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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世龙律师现场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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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商品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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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本案而言,开发商变更房屋结构与风格、在其房屋顶新加了个小阁楼,并没有与陈女士协商,且未取得规划部门等行政管理单位的合法申报手续,其行为是违法且违反合同约定的。依合同法的规定,这是一方的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了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对于这种变更,陈女士可以接受,也有权拒绝。现在开发商以陈女士未交付多出来的阁楼的钱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是明显没有依据的。陈女士不但有权拒绝支付这个小阁楼多出来的5万元钱,而且有权要求开发商依原合同约定,恢复原房屋结构并如期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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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后,对于开发商的行为,陈女士可以与之协商,要求其限期改正,交付房屋;如协商未果,陈女士可以诉诸法律,寻求最后的也是最有强有力的救济。 |